《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0-1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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