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是否按要求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是否按要求粘贴“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燃料消耗量与推广目录是否一致等。
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
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10]219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现予发布施行。请及时将本核查办法传达到本地区内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并督促汽车生产企业积极配合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及时将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企业负责人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
为切实做好节能汽车推广工作,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制定本核查办法。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