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庞东梅    时间:2010-11-05





  本报讯 为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记者庞东梅)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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