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1 月13 日起实施。《办法》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式合同进行了明文规定:今后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新规否定了经营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在制定条款方面也受到了规制,因此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将减少。”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样的“霸王条款”从此都应无效。据悉,在2008 年以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是《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2008 年,由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废止,上述文件也被废止。
《办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5 种权利: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等。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副主任张德志表示,新规定的出台更加深入和推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加强了操作性,“消费者可以更加清晰自己的权益,同时,条款的细化也可避免在出现问题时引发分歧和争执。” (尚希)
来源:中国贸易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