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及草案说明


时间:2010-11-02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车船税法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列入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本法所称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船舶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在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游艇的适用税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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