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时间:2010-10-28





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四审稿”。四审稿规定取消三审稿中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条文,并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养老保险

  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企业员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针对城市失业和无业人员;目前在北京等一些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

  北京做法成为典型实例

  昨天,在全国人大《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的参阅资料中,援引了北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情况作为典型实例。

  据介绍,在国家层面只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市率先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双向”衔接机制。具体而言,在二者中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将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则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衔接机制建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既不允许退保,也不允许重复享受。其目的是打通两项养老保险制度,使缴费年限和缴费资金能够互通互用,使参保人经济上不吃亏,又容易达到最低缴费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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