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细则征求意见 划定准入标准


时间:2010-09-25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 《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除前款规定外,预付卡发行机构与预付卡特约商户不是同一法人的,均适用《办法》。

  第四条 支付机构发行预付卡的,应当提供预付卡的受理服务。

  《办法》所称预付卡的受理,包括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预付价值以及根据收到的预付价值为预付卡特约商户代收对等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销售点(POS)终端仅指以实物形式存在的销售点终端。

  第六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任一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5年以上;

  (二)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或电子通讯等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险管理负责人、市场推广负责人、系统运维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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