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经过地方试点探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并不是新鲜概念。但缺乏国家层面的系统政策安排,地方操作一直处于示范阶段,难以大规模开展。
相比行政手段,市场机制更加有效率,对此已形成共识。但市场机制的设计,是一个“技术活”,包括定价、交易规则与程序、监管、政府角色定位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安排。更重要的还有,排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而这一切,考量着决策者们的智慧。
在地方试点2年后,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有望全面铺开。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由环保部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本报独家获得《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六稿,共35条。据悉,该《意见》曾多次面向试点省份和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并先后修改八稿,终稿共31条。
据本报记者获悉,2009年3月环保部和财政部正式开始了《意见》的制定工作。在今年6月22日,环境保护部张力军副部长主持专题会,讨论通过《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本报记者获悉,《指导意见》从政策的总体要求、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指标分配与管理、有偿使用定价和交易程序、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明确了我国下一步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总体政策安排。
据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有望在年内正式发布。
“尽管排污权交易此前曾多次写进政府文件,如果《意见》能通过的话,它将成为第一份专门针对排污权交易的国家层面政策安排,其影响不可估量。”一位地方排污权交易中心的负责人对本报表示。
业内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目前排污方面的基础数据匮乏,该份文件定位仅在“指导意见”上,即多为原则性表述,缺乏操作细则,且没有对地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给出明确的政策安排,更多的还是让地方进一步探索。
中央和地方分工范围厘定
据本报记者了解,环保部和财政部目前确立了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天津和山西共计6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同时,上海、辽宁、贵阳、唐山、广东、北京和贵阳等地都已自主开展排污权交易。
由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的污染物具有复杂性,即种类多,如包括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多种大气或水污染物,涉及电力、钢铁、化工等多行业,且出现跨界问题。因此,很多交易很难在一个地方区域内解决。那么,哪些交易需在国家层面进行?哪些可以让地方探索?
对此,《意见》给出了厘定。即《意见》显示,在中央层面,国家重点组织实施跨区域、远距离输送的火电行业(含热电联产企业与企业自备电厂)等高架源主要大气污染物和跨省界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工作。
同时,国家层面的任务,还包括“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留给地方政府的任务,《意见》也给出了相关分工。即在省级政府层面,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水污染物和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工作;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