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9 月起执行


时间:2010-08-25





本报讯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公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该通则将从今年9 月1 日起执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了这个通则,用于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查。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 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 号)同时废止。

根据这个通则,对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抽样和封样,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有质量等级的,应抽取企业申请产品中质量等级最高的产品。此外,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与标样比对的检验项目时,企业应同时提供同一型号产品的标样(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上注明)。抽样时,应注意样品外包装完好无损。被抽查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尚武)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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