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信托融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


作者:朱宝琛    时间:2010-08-24





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8号公告),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作出明确,并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朱宝琛)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