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12月1日起,将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通知》表示,“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消费税改革是这一轮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2014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取消汽车轮胎、酒精等消费税税目,此后三次上调燃油消费税,对电池、涂料新开征消费税,再到提高卷烟消费税。今年9月30日,两部门发布通知,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下一步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还将调整。
分析人士认为,未来消费税征收应该在零售环节,因为消费税是为了调节消费行为,只有在零售环节直接对消费者征税才能更好发挥其调节消费的作用,不过相比生产环节征税,零售环节征税更为复杂,而且消费者更为敏感,应逐步推进。
来源:证券日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