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征收环保税 以现行排污费标准为税额下限


作者:梁晓辉 郭金超 马海燕    时间:2016-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29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中国拟征收环境保护税,并把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在对草案作说明时,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介绍了立法的总体考虑: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1979年颁布的中国环保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保法对此进行了延续。“但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他介绍称,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具体来说,草案规定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领域和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与排污费制度相衔接,草案规定每一排放口或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保税。


  税负方面,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人民币,下同;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草案同时兼顾部分省、直辖市已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且有的省、直辖市收费标准较高的情况,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草案还对5种免税情形、税收征管作了规定。(梁晓辉 郭金超 马海燕)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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