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政策细则出台


时间:2016-03-28





  记者24日获悉,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个办法”对于“两权”抵押的业务在贷款用途、抵押物认定以及风险防控方面有着明确的底线:在贷款的用途方面,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在抵押物的认证方面,要求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在防范衍生风险方面,要求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业内人士指出,这些明确的底线要求将有利于“两权”试点的进一步推进。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分析称,抵押物处置是“两权”抵押改革成败的关键,而试点要求同时顾及了保障农民的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两项权利,以及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合法处置权,这就需要各试点地区在实践操作中进行大量的创新和探索。而记者了解到,为防范金融风险及农民失地风险,各地已经探索出了不少创新性做法。例如重庆市、吉林省、湖北省等多个省市都设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由借款主体、金融机构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损失风险。此次的“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


来源:经济参考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