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采取流动、临时经营方式,或从事传统、具有地方特色等食品经营的摊贩,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许可的范围,对其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中的主体业态按照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3种业态核定。食品经营许可最长有效期为5年。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经营者的申请,在5年的有效期内,具体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王春艳)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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