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并将该草案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9年后,我国首次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
这部人们期待已久的修订草案一经公布,就引来社会各界热议。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人们不仅关注这部法律修订后是否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而且更关注这一法律正式实施后如何健全配套法规,发挥法律的最大化价值,切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消除制度性障碍
据悉,我国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颁布施行,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20年来,我国经济和科技体制发生巨大变化,现行法律已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
全国政协副主席、科技部部长万钢介绍,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安排,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自2012年起开展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起草工作。2014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法制办会同科技部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2015年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时隔19年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迎来的首次修订。”万钢表示,修订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诸环节统筹考虑,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记者了解到,仅在引导和激励科研机构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方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就有诸多亮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修订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消除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以法律手段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徽省科技厅副厅长罗平表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涉及的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之前已经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我们希望该修订稿能尽早出台,让这些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广,让更多人受益。”
亟须健全配套法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还将在实践中经历逐步的检验和完善,而法律体系的建立也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
“所以,为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国家相关部门应抓紧修订完善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使得新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尽快实施并有力推动我国的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院长朱志远表示。
在1996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颁布之后,全国各省市相继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意见,在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进行了政策突破。这些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问题,如国家法律的原则性与实施的具体政策合理衔接性问题、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准则与规范性问题、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界限等,都需要前瞻关注和作出系统制度安排。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一经通过,将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依据,但法律只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无法直接有效地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朱志远表示,“这就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整体设计和宏观统筹。”
“各部委要尽快制定相关配套的行政规章制度,各省市要结合各地实践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条例或者细则,更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可操作性,从而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此外,我国应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等在内的体系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体系。我国还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条例》、《风险基金法》、《产业振兴法》等相关单行法律,以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贯彻和实施。”朱志远说。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新强表示,我国需要对《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实行系统修改,避免出现重复、冲突的问题。明确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应切实加强立法后评估,使之成为制度。”朱志远表示,“目前正在进行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已经遇到法律依据不充分但确实要处置的情形。如某国家科研机构试点研究所将两个抗癌新药项目转让给某制药公司,并未涉及无形资产转让与作价入股,因此价格是与企业协商而定的。目前,医药市场上,权威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十分缺乏,这将是未来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难点。这需要结合实际深入分析,将实践成果作为完善法律的依据。”
此外,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政策也亟须提上议程。“当前科技系统的科研人员都有一种担心,怕‘秋后算账’。”浙江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厅长周国辉表示,正在审议中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对以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亏损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要考虑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政策,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进一步打通成果转化全链条
当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机制、企业参与等方面有了重点突破,但在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方面仍需要打通,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没有重大突破;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欠缺;单位内部科技人员奖励机制待完善;草案中没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科研机构和高校的重要义务;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等。
为此,马新强建议提高法律规范性,增加程序性规定,加强侵权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充分尊重技术类无形资产市场定价的客观规律,允许科研机构、高校与买方协议定价,鼓励探索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推动建立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
朱志远则建议,未来要加快建立专业的、权威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方服务机构尤其是能对科技成果正确估价的服务机构对于科技成果所有人和企业双方来说意义重大。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需要的是一个专业、产业、职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是一个既能解决企业后顾之忧,又能帮助所有权人清楚地认识到其科技成果经济价值的专业机构。但是目前我国第三方服务机构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服务水平低、机构不合理以及整个行业人才不足、队伍不稳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等问题。这就需要思考如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促进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蓬勃发展。”朱志远表示。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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