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指导意见


作者:杨飞    时间:2015-02-13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规范和完善水电投资环境,促进水电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指出,水电站建设目前已基本实现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进一步鼓励和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行资源配置市场化,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建立公平市场规则,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明确实施主体责任。在实行资源配置市场化方面,鼓励通过市场方式配置水电资源和确定项目开发主体。中小河流上新建的水电站和中小型水电站,未依法依规明确开发主体的,一律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对于重要河流,除国家已明确开发主体或前期工作主体,以及特殊的战略性重大工程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未明确开发主体的抽水蓄能电站,可通过市场方式选择投资者。统筹流域梯级开发,根据河流、河段实际情况,实行流域或梯级捆绑,实现资源综合有效利用。在实行统一市场准入方面,通过采取业主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金实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投资者作为项目业主。在建立公平市场规则方面,要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业主确定、退出机制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在构建风险共担机制方面,合理界定水电开发中的政府责任和企业行为,评估项目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行、经营风险由企业(项目法人)承担;法律、政策调整,移民搬迁安置(企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和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除外),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建设条件重大变化等风险由政府(招标人)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明确实施主体责任方面,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级政府(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负责组织水电项目业主招标工作,依法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实施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要发挥政府引导投资作用,落实政府承担责任义务。要发挥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各类投资主体均享有依法依规参与水电开发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水电项目业主可自主开展项目实施的各项活动。依法开展社会投资活动,政府和企业均应依法开展社会资本投资水电站的各项活动,业主招标完成、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禁止招标暗箱操作和违法违规倒卖资源。

  《意见》明确,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强化规划对水电站建设的指导作用,社会资本投资和开发建设水电站,应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明确水电开发政策和保障措施,继续实行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的方针,统筹流域上下游、干支流、大中小型电站开发,坚持水电建设市场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大对竞争环境、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政府责任主体进行业主招标等水电开发活动的行政监督,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依法严格责任追究。加快水电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水电企业和投资方失信的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增强各方的守信自律、诚信经营意识,提高违法违约成本。

  《意见》还提出了完善水电开发政策、加强政府投资引导、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等四项完善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记者杨飞)

来源:中国水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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