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郭晓萍    时间:2014-07-31





  30日消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财政部制定了《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艺术基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结合艺术基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艺术基金由国家设立,重点支持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征集收藏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艺术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资金。

  第三条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作为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艺术基金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对管理中心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编报艺术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如实反映艺术基金财务收支状况。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负责艺术基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及拟资助金额报艺术基金理事会审批。依法检查、监督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支出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考评项目资助支出使用绩效。

  四负责管理中心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年终向财政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条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家评审、择优扶持、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艺术基金的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艺术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管理中心每年应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报艺术基金预算,纳入文化部部门预算,由文化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艺术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不得编报赤字预算。

  第九条艺术基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由中央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和其他收入预算组成,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测算情况编制;支出预算由项目资助支出预算和组织管理支出预算组成,根据资助项目情况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编制。

  第十条项目资助支出预算根据本年度项目资助支出规模和下一年度项目资助支出需求情况测算确定。

  第十一条组织管理支出预算,根据艺术基金资助项目数量、资助金额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不超过艺术基金年度收入预算3%,具体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部核定。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艺术基金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

  二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艺术基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三按照财政部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其他收入原则上主要用于项目资助支出,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艺术基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资助支出,指支付给项目承担机构或个人专项用于资助艺术创作生产、传播交流推广、人才培养等支出,以及管理中心用于文艺作品征集收藏支出。

  二组织管理支出,指管理中心为开展艺术基金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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