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出台意见建立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


时间:2014-05-26





  本报讯 福建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加大整合兼并和关闭小煤矿力度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实施意见》强调,制定和完善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结合煤炭市场需求和煤矿登记生产能力,科学调控煤炭生产总量,坚决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停止核准新建低于30万吨/年、扩建低于9万吨/年的煤矿建设项目;停止核准与其它煤矿企业存在“楼上楼”关系的扩建项目;对不符合福建省煤矿机械化建设要求的新建和扩建项目,不得批准安全设施设计,不得开工建设。

《实施意见》确定,支持以生产规模大、技术力量强、装备水平高、安全生产有保障的煤矿企业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升级改造小煤矿,促进煤炭集约化生产。原则上按照“一矿、一证(采矿证)、一个生产系统、一个经济实体”模式,实施资源整合和升级改造,已确定被整合的矿井应列入次年关闭淘汰计划。

《实施意见》要求,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入手,强化整顿关闭,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枯竭的煤矿,分阶段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其中6万吨/年以下煤矿于2015年年底前淘汰,9万吨/年以下煤矿于2018年年底前淘汰。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产煤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煤矿关闭退出机制,统筹安排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产煤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设区市政府应加大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关闭淘汰小煤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政府进行警示约谈,暂停未完成煤矿关闭任务县(市、区)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应关未关的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袁琪)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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