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5-12-02





  近日,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潘新奇介绍,全新的《条例》共七章七十条,涵盖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损害赔偿、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管理等制度。


  《条例》全面加强各类污染防治,分别明确大气、水体、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规范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新污染物防治工作。针对山西产业发展实际,《条例》还重点对煤炭开采、非常规天然气开发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废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进行规范。


  《条例》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对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城市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作出规范。


  《条例》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对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技术创新和金融支持等作出规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成斌指出,《条例》有三个方面亮点。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条例》专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章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态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二是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财政应当专列资金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从财政和规划上保障污水集中处理,促进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三是加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和消纳处置的相关政策,推动排污单位采取措施减少煤矸石、粉煤灰、赤泥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建筑建材、工程应用、资源回收、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综合利用。


  《条例》还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与非常规天然气开发,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绿色能源发展;要求煤炭企业提升瓦斯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和支持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推动绿色矿山、零碳矿山建设,促进山西坚定有序推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转自: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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