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3亿元年度专项资金!广州市天河区推出加快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政策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6-08-04





  近日,记者获悉,广州市天河区科工信局正式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政策围绕研发攻关、算力供给、训练场建设、场景落地、人才培育、标准建设、产业金融、国际合作八大维度推出系统化扶持举措,统筹超3亿元年度专项资金池精准赋能企业发展,持续以硬核政策优势吸引前沿科创企业集聚天河。


  其中,政策显示,每年统筹设立不超过1亿元资金池,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和技术攻关;每年设立不超过2亿元资金池,助力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需求。


  详情如下: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研发投入支持】


  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聚焦具身智能模型算法、高质量数据集、关键组件等核心领域,围绕VLA模型、VA模型、世界模型、仿真生成合成数据、多模态同步异构数据集、灵巧手、多维传感器等开展前沿技术攻关、关键技术突破和创新产品研发,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产业整体创新水平。


  每年统筹设立不超过1亿元资金池,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和技术攻关。


  第二条 【算力支持】


  聚焦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研发、测试、生产过程中算力需求大的痛点,给予算力专项支持,助力企业提升研发效率。


  每年设立不超过2亿元资金池,助力企业核心技术研发和产品迭代需求。


  第三条 【具身智能训练场支持】


  鼓励各类主体基于具身智能训练场,利用真实、仿真或虚实融合训练环境,开展多模态数据采集,打造高质量数据集,支撑形成“仿真训练、实景验证、迭代升级”的闭环,推动产业技术研发与场景应用有效衔接。


  每年设立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池,支持具身智能训练场建设。


  第四条 【应用场景支持】


  积极推动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创新与落地,促进产业需求与应用场景深度融合。


  每年设立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池,用于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推广及落地,加快推动产业规模化应用。


  第五条 【产业人才支持】


  每年视财政情况统筹安排一定资金,推动产业人才开发培育和人才服务生态建设。


  第六条 【标准体系建设支持】


  促进具身智能机器人技术标准、检测认证与产业发展融合互促,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主导或参与具身智能机器人标准制定,支持建设具身智能机器人质量评价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并开展结果认证,提升产品质量和行业公信力,增强产业标准话语权。


  第七条 【补改投支持】


  推动科技、工业及信息领域“补改投”试点改革,探索将财政科技资金由“无偿补贴”向“股权投资”转型,通过市场化运作提升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第八条 【深化开放合作】


  鼓励和支持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和国际顶尖组织在学术研究、技术合作、开源生态、产业发展、国际标准制定、人才流动与培养、伦理与安全框架共识等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速推广商业化应用服务,拓宽应用场景,持续提升商业合作价值,打响国际品牌、开拓国际市场。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政策措施所称的具身智能机器人企业是指从事具身智能机器人整机、核心零部件生产和系统集成等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二)第一条【研发投入支持】条款所称的VLA模型是指视觉—语言—动作模型。VA模型是指视觉—动作模型。世界模型是指智能体通过学习当前环境状态,可预测未来环境状态的模型。仿真生成合成数据,是指利用物理仿真、数字孪生、三维渲染或生成模型,在计算环境中人工生成的训练数据。多模态同步异构数据集是指由视觉、语言、声音、触觉等不同模态数据构成,并与时间、空间和任务关联,形成的可联合使用的数据集。灵巧手是指具身智能机器人的关键末端执行部件。多维传感器是指融合视觉、力觉、触觉等多种感知信息的传感器系统。


  (三)本政策措施所涉货币单位,未予明确币种的,均为人民币,涉及“不超过”的数额含本数。本政策措施所涉政策支持资金来源为天河区财政资金,所涉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预算影响,按年度预算规定执行。


  (四)支持资金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支持对象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措施其他条款或天河区其他扶持政策措施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主体在申请时须如实、完整披露其拟申请、已获得的其他同类区级及上级财政扶持政策情况,并签署真实性承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获扶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获扶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的;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六)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七)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支持资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政策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八)本政策措施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钻莹)


  转自: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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