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识别具有未成年人显著特征的购烟人身份信息,未拒绝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行为!”2022年5月20日,周口市川汇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齐新宅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向涉案零售商户耐心宣讲起来。
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新修订实施以来,周口市开出的首张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罚单。
“我认罚,之前我们的市管员也这样进行宣讲过,这次确实存在疏忽!”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涉案零售商户当即表示接受处罚,汲取教训,“今后我一定会认真甄别具备未成年人显著特征的购烟人身份信息,坚决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及电子烟,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构筑未成年人“无烟屏障”,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期,周口市川汇烟草专卖局持续优化零售许可布局,强化卷烟市场监管,深入宣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精神,开展了系列专题活动。5月1日,群众12313电话举报,周口市华耀城某卷烟零售店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周口市川汇区烟草专卖局迅速组织专卖执法人员,对该店立案调查。
通过调取店内监控视频录像,查阅未成年人微信支付记录以及当事人、家长的询问笔录等,在购烟人具备未成年人显著特征的情况下,该零售户未识别购烟人身份信息,未阻止未成年人购烟行为,周口市川汇区烟草专卖局确认了该卷烟零售商户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周口市川汇区烟草专卖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重拳整治中小学周边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行为,切实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以市场监管显著成效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周口市川汇区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刘玉鑫坚定地说。(河南周口 齐新宅、高大岭)
转自:中华龙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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