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人工智能法》进入实质执法阶段,出海企业如何合规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6-11-03





  2026年8月2日,欧盟《人工智能法》〔Regulation(EU)2024/1689〕核心规则正式实施,法案第50条透明度义务强制生效。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AI Office)获得通用人工智能模型(GPAI)直接执法权限。欧盟《人工智能综合修订案》〔Regulation(EU)2026/1744〕是《人工智能法》生效以来首次修订,经调整,高风险AI系统合规时限予以延后,但禁止性AI实践、GPAI监管、透明度义务均未延期,风险分级监管框架正式运行,对我国企业AI软硬件出口、大模型出海构成现实合规压力。


  执法全面启动,核心义务已生效


  自8月2日起,欧盟AI办公室正式取得GPAI监督处罚职权。依据法案第99条,对于GPAI相关违规行为,可处最高1500万欧元或企业全球年营业额3%的罚款(取较高值),监管机构可责令违规模型下架;违反法案第5条禁止性AI实践,罚款上限可达35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7%(取较高值);违反第50条透明度义务,由成员国主管机关依据第99条第4款实施处罚,上限同样为1500万欧元或企业全球年营业额3%(取较高值)。对于训练算力达到1025次浮点运算阈值的GPAI,依据法案第51条,可推定为存在系统性风险,企业需履行安全评估、风险缓释、网络安全、重大事件上报等强制性义务。


  受协调标准研制进度滞后影响,修订案调整了原法案第113条规定的两类高风险AI系统的合规时限:附件三中独立高风险AI系统的时限延后至2027年12月2日;附件一中嵌入受管制产品内的高风险AI系统的时限延后至2028年8月2日。


  需要高度警惕的是,本次延期仅适用于高风险系统的合格评定相关义务,禁止性AI实践、透明度义务、GPAI监管均按原定时间落地实施。已投放市场的生成式AI系统,机器可读标记享有至2026年12月2日的过渡期;2026年8月2日及之后新上市的生成式AI系统,投放市场时即需满足标记要求,企业不得将部分条款延期等同于监管整体放宽。


  域外管辖广泛覆盖,三重合规挑战不容忽视


  法案第2条确立了宽泛的域外管辖效力,不论企业注册地归属,只要AI产品、服务拟投入欧盟境内使用,即纳入法案监管范畴。我国企业主要有四类场景纳入规则管辖:出口内嵌AI功能的软硬件产品;跨境提供通用AI模型或API接口服务;在欧盟设立的子公司内部部署AI系统;AI系统部署于中国境内,但输出内容供给欧盟市场。使用自有品牌向欧盟供货的中国企业,在法律层面被认定为“提供者”,承担最高合规责任。


  在此框架下,企业面临三重挑战:一是经济处罚风险突出。不同类型违规对应梯度高额罚款,多项独立违法行为可由监管机构分别裁量,一旦违规将面临大额罚金,还将被责令下架模型、产品限制投放欧盟市场。二是域外管辖无实体门槛。即便企业未在欧盟设立机构,只要AI产品服务流向欧盟,欧盟主管机构即可开展调查。三是业务停摆风险。高风险赛道与国内出海业务高度重合,生物识别、教育、就业、金融信用评分等热门领域均纳入监管范围。


  海关提醒


  一是开展AI资产分级筛查。对照法案规则全面梳理面向欧盟的AI系统,筛查判定系统属性是否合规、是否触及禁止性AI实践、是否触发透明度义务、是否属于GPAI或系统性风险模型,完整留存全部判定评估资料。


  二是厘清产业链法律主体,落实授权代表要求。非欧盟提供者在投放高风险AI系统前,须书面委任欧盟境内授权代表;企业要梳理提供者、部署者、进口商、分销商法律角色,不能仅依托商业合同界定法律责任。


  三是优先履行现行生效合规义务。严格落实透明度义务相关要求,对话式AI须告知用户人机身份,AI生成内容须配置机器可读标识,情绪识别、生物特征分类系统须告知受影响主体。


  四是构建常态化合规跟踪机制。持续跟进欧盟协调标准、实施指南修订动态,当产品AI功能发生重大迭代时,重新开展风险复核,动态调整合规方案。(刘凡 李树荣 陈洁)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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