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布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6-11-06





  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禁止带入校园;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令营、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类活动;对有改正表现的未成年学生,毕业前将其在校处分记录从档案中消除……


  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11月25日前,通过“粤当家”小程序“我要参与”栏目参加本次法规意见征集活动,或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反馈有关意见建议。


  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考试成绩名次


  教育教学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以提高升学率等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时,应当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参加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保障中小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小时。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校外培训等机构经营进行限制。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令营、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类活动。


  孩子被网暴,学校须及时投诉举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将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等内容纳入教育教学活动,指导未成年学生科学规范使用智能终端产品、提升网络素养、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并采取措施防范未成年学生实施网络欺凌或者利用网络实施其他违法活动。


  学校应当告知未成年学生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手机、电话手表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校园;未成年学生确有将手机、电话手表等终端产品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后应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有沉迷网络倾向的,应当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发现未成年学生遭受网络欺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等投诉、举报。


  每学期至少排查一次学生欺凌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公布学生欺凌举报、求助渠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欺凌行为全面排查。


  学校教职工发现疑似学生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提交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涉事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学生欺凌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受处分学生有改正毕业前消除处分记录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档案。


  学校、幼儿园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


  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一般校内不得设置小卖部、超市


  《征求意见稿》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校园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听取师生、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的建议,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幼儿园应当落实校长、园长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学校、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高脂食品。


  聚焦


  拟立法禁止特训营式“矫治”“戒网瘾”类机构纳入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拟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令营、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类活动。


  条文使用的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这一法定概念。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包括吸烟、饮酒,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等。“戒网瘾”类机构正是围绕这一项运作的典型,但条文禁止的矫治对象并不限于此。


  这类封闭矫治活动在国家层面已有明确禁令。202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夏(冬)令营、特训营、校外培训等任何形式或者名义开展教育矫治类活动。在省级层面,四川已先行一步。2026年4月,四川省教育厅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办法》,作出同类禁止性规定,自5月30日起施行。


  禁令此前多以行政文件形式承载,在执法中面临工具不足的问题。广州市政协委员郑子殷律师向南都记者解释,普通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不能独立创设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实务中常须“援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上位法”。而上位法条文往往比较原则,针对“特训营式矫治、封闭式戒网瘾机构”的禁止性规则不具体,机构又常包装成心理咨询、素质拓展、行为养成,监管部门定性、取证、处罚的难度都不小。


  以南都持续追踪报道的重庆环帝关停事件为例:2026年5月底,这家超大规模戒网瘾特训基地的园区被关停后,其旗下十余家机构并未遣散学员,而是带着数百名学员转移至重庆其他基地,随后又分散至四川、贵州、山东等地继续运营。有学员公开控诉,在转移后的机构中继续遭到非法拘禁、体罚和殴打。郑子殷指出,新主体在工商、民政层面是独立法人,仅凭旧的整治通知,“很难直接穿透认定它属于被禁止的同类矫治机构”,监管容易陷入“关停—换壳—再整治”的循环。


  广东此次修订的不同之处在于,禁令的载体从行政文件变为地方性法规。郑子殷表示,条例若最终通过,执法机关认定某一机构违规开展特训营式矫治,可以“直接援引本条例条文定性,定性门槛明显降低”。同时,地方性法规直接约束辖区内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各类机构,不限于下级行政机关,配套法律责任也更清晰。


  这一立法同时具有需求端的纠偏意义。郑子殷指出,不少家长送孩子进特训营时主观上是“治病救孩子”的心态,误以为这类机构是正规矫治渠道。地方性法规公开划定红线,相当于向家长公示这类封闭式矫治本身即被禁止,从需求端压缩灰色机构的生存空间。与此同时,禁令也厘清了合法矫治与非法矫治的边界:需要采取封闭式、集中性矫治措施的,应当依法通过专门学校等法定渠道,民间机构不得开展特训式矫治。


  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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