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清能源成本是价格改革第一步


作者:林伯强    时间:2011-06-02





  中国是一个转型经济,过渡性的能源消费补贴是合理的,有时是必须的。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该努力以可承受的价格为每一位公民提供能源普遍服务,并以实际购买力来考虑人们用于能源消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力图体现社会公平。能源价格应该由市场决定,而不应该由政府定价,政府的能源补贴应该与能源定价区别开来,放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能源价格调整,通过一个合理透明的能源定价机制,政府通过监管和补贴(税收),也可以有效地控制能源价格。

  建立合理透明的能源定价机制

  建立合理透明的能源定价机制,一个难点是政府对能源企业的成本结构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不用说具体消费类别的真实成本了。油电气的成本结构通常涵盖三个方面:一次付清的联网费用;标准或固定收费(通常按月支付,与商品消费额无关),目的是要收回消费额度量和收费的服务成本;与能源消费额相关的使用成本,包括生产费用及其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费用。

  能源改革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核清能源企业的运行成本是第一步,这对定价机制至关重要。这项不应该太复杂的技术问题,改革30多年始终没能搞清楚,常常使人感到无奈,有历史的原因,也说明了能源价格改革的艰难和迫切性。

  成本不透明和成本结构不完整是能源行业可持续的主要障碍。能源企业的亏损如果真的亏损,很可能是因为能源定价过低、过多的非技术性流失、扭曲的交易成本和过高的交叉补贴,等等。在政府必须补贴和控制能源价格的前提下,能源定价要允许能源企业回收成本和一定的利润,也要求政府对能源企业的成本和利润进行严格监管,政府依据能源的消费类别进行成本评估,计算出各种消费群体的成本,确认补贴群体,量化补贴的影响,的确不太容易。

  如何与国际接轨须慎重考虑

  能源价格国际接轨是必须的,但是,简单的能源价格国际接轨不一定有效合理。必须认识到,有些国家或能源供应商自然地拥有丰富的或更便捷的能源资源,可以从特定的地方能源优势中获益,对于他们来说,如果所有的机会成本都已包括,那么在国内以低于周边地区市场价格销售能源不能被认为是能源补贴。因此,能源定价比照这些国家的能源价格无益于能源效率。

  另一方面,能源资源全民所有,能源普遍服务是政府的责任,公众用于能源消费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能源定价必须考虑的,绝对数的能源价格国际接轨就可能不合理。因此,国际接轨是有前提的,为避免本国能源价格与周边地区和国际市场的能源价格水平不协调,应该核实特别是那些可在全球或局部区域内销售的能源商品的机会成本。如何与国际接轨必须慎重考虑,应当与本国的整体宏观政策相适应。

  能源补贴的设计很重要

  我们面临的能源问题,主要是如何解决由于政府的社会职能和保证社会稳定的补贴和其他非技术性方面的损失。因而,能源改革的第一步是建立一个合理透明的定价机制。如何定价,都离不开加强能源企业的财政廉洁和能源效率。理论上说,提高能源效率才能降低能源用户价格,或者最起码可以在能源改革中最低限度地提高价格。

  如果能源消费补贴不可避免,对于一个合理透明的定价机制,补贴的设计很重要。有时,能源补贴引起负面作用不是因为这些补贴本身不合理,而是补贴方式设计不合理,导致补贴流入非目标消费群体的手中,或者补贴金额大大超过计划数。这样的补贴会影响经济发展,也无益于提高能源效率,原因有三:首先这样的补贴可使国家财政受制于无节制的能源大额支出;其次,非目标群体可能从中获益,而那些真正需要的人却不能或很少从补贴中得到实惠;最后,会导致过度能源浪费以及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免费使用能源服务必须尽量避免,因为这不仅不利于能源效率,也不理于环境。

  对于向特定人群提供能源的固定费用,一般应该由政府通过特殊拨款补贴来解决,应该在最低范围内设定,并仅限于少数目标群体,以防止滥用和浪费。补贴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口的可能承受的能源供应,如果低收入人口无法承受基本的能源服务,就会对健康、教育,甚至经济发展产生负面效应,因此需要有“基本保障补贴”。

  能源企业常常被公众视为垄断的强势利益集团,能源价格的不断上涨和能源补贴常常是争议的焦点。能源企业则认为是他们保证了能源供给和安全,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这也并非没有道理。但是,一般来说,对能源企业补贴比对消费者补贴效率更低,更不公平,应该尽量避免对能源企业的补贴。

  当然,如果是考虑到能源多元化的重要性,缓解不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快速耗尽和减少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环境问题,对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的补贴是适当的。与大部分不可再生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技术虽然营运费用较低,但资本成本费用相对较高,使得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在风险结构、融资和市场竞争性方面处于劣势,在能源管理尚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尤为如此。即使要实行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也应该有一套定期废止的严格规定。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林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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