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油企断粮路线图


作者:王炜瀚    时间:2011-02-12





“两会”在即,民营油企仍将是不可回避的话题,能否在政策上给予实质性利好,事关我国能源大计。



2011年春天将至,一年一度的“两会”即将再次拉开帷幕,而很多“历史话题”又将再一次被讨论。今年,改革中国的石油管理体制,切实为民营炼油企业放开原油进口油源的议题,可能会因为刚刚过去的“史上最严重的柴油荒”而进一步升温。

民营油企,特别是炼油企业的生存困境并非新的话题。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中国民营油企并未实质获得原油进口权,中国的石油管理体制在事实上产生了不断巩固行业垄断的效果。

1998年之前,地方民营炼油企业由于无法进入石油上游,也没有进出口经营权,所以只能在国家原油分配计划内由国有石油企业供应原油。然而,石油石化行业重组之后,形成陆上石油市场上两大集团的竞争格局,不但没有给国内的原油供应带来任何生机和活力,反而给地方炼油企业的生存笼罩了阴影。

直到1999年,国家经贸政策才从只允许具有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有自己的外贸经营机构的国营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变为对生产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为850万。进出口经营权壁垒实质性降低,外贸经营权下放迈出实质性的一步。然而,这一喜讯并未真地降临到石油行业。1999年2月13日,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油、成品油进口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发布《原油、成品油进口组织实施办法》,仅赋予中化、中联油、中联化和珠海振戎四家企业进口资格。

比幸运并未降临更为糟糕的是,1999年5月6日国务院转发《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即通常所说的“38号文件”,这一文件的下发意味着,国家将加强原油统一配置管理,并实施成品油的集中批发,只有列入1998年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小炼厂才有可能合法取得原油供应。

“38号文件”以及后续规章“依法清理整顿小炼油厂”,一边排除了部分竞争者,一边通过封阻上游原料控制了存续竞争者的潜在成长,事实上为两大集团的行业垄断奠定了重要基础。

2001年11月10日,中国成为WTO成员,这一重大事件暗示着民营炼油企业摆脱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数量限制,能够自由进口原油。但是,就在12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通过“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规定了石油属国营贸易范围。此后并在2004年新版《对外贸易法》中加入了“国营贸易”,从此将“国营贸易”从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不过,上述《条例》同时赋予了指定非国营企业的经营权利。

从2002年开始,根据上述《条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国家经贸委(2003年以后为商务部)每年公布当年的《非国营原油进口配额总量和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非国营企业可进口原油和成品油。由此看来,虽然非国营企业相对于国营企业仍然是有限制的,但非国营企业由于中国加入WTO获得了进入石油进口领域的权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由于增加了进口渠道,依赖国家原油分配计划的炼油厂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原油供应,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成品油供给。原因在于所谓的“排产计划”,即两大集团同意采购非国营配额进口的原油并安排生产的书面文件成为实践上的障碍。实践中,海关要求非国营进口企业出具“排产计划”才可办理通关手续。而且,根据2003年5月的《铁运函150号令》,没有“排产计划”,铁道部门也不给原油提供运力安排,这些做法延续至今。

一边是“史上最严重的柴油荒”,一边是政策限制民营油企原油进口,最终造成了垄断者受益、民众利益受损的状况。“两会”在即,民营油企能否获得政策上实质性支持,将事关能源大计,本文也算是给两会的委员们提前提个醒。

来源:《能源》 作者:王炜瀚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