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煤炭储备机制宜早不宜迟


时间:2010-08-27





  《煤炭法》修订稿已于近日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新《煤炭法》将“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列入国家法律约束条款之列。在《煤炭法》修订同时,另有35项配套规章正在起草,旨在建立完善的煤炭法规体系。《煤炭资源储备管理办法》是35项法规之一,目前正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编制(《21世纪经济报道》8月18日)。


  联想到近几年来,每逢电煤告急态势一出现,就会出现全国上下总动员,上至国家领导,下至港口铁路等普通职工,展开运煤战役。应当说,对于煤炭供需基本平衡情况下的市场缺煤,是煤电双方角力和博弈的结果。市场煤,政府电,没有架构起煤电联动机制,是导致电煤频频告急的根本性原因。


  然而,基于目前我国特殊国情,实施煤电联动机制,仍有诸多困难需要解决,短时间无法实现。既然我国眼下无法拉开煤电联动机制的闸门,来舒缓电煤紧张局面,那么,我们不妨换个视角,来解决燃“煤”之急。具体点讲,国家应从宏观制度层面,架构煤炭储备体系,来应对电煤频繁告急。


 就目前而言,煤炭占国内能源消耗的70%左右,未来煤炭仍将是能源消费主体。显然,倘若我国启动煤炭储备机制,不仅能大大缓解能源安全与经济发展提速间的冲突与矛盾,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平抑煤炭市场异常波动,防止过度投机行为;与此同时,也符合国际通用做法。在我国,多数火电厂都以10至12天作为正常电煤库存量,5天作为警戒线。而在欧美日等国家,火电厂的电煤库存量都保持在40天左右,一般的灾害性天气不会影响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


 早在2004年,多位煤炭专家和国家发改委就开始呼吁,国家应尽快建立起煤炭储备机制,但煤炭储备机制时至今日仍停留在口头上,尚未建立起来。虽然湖北、重庆等地启动了煤炭储备计划,但储备量既不成规模,也不能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运输困境。


 现在看来,架构煤炭储备机制宜早不宜迟,具体做法是,首先,国家要用立法的手段,来强制电力企业储备电煤。西方发达国家,大都以立法的形式,来强制电力企业储备煤炭。譬如,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电煤库存率要不低于11%,库存量必须保证1亿吨以上,这样储备能满足40到50天发电用煤。因此,我们要借鉴国外经验,用立法强制的手段,让电力企业储备一定数量的电煤,以避免拉闸限电频繁出现。值得欣慰的是,新《煤炭法》将“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列入国家法律约束条款之列。这意味着,我国煤炭储备立法已浮出水面,很快就会进入实施操作阶段。


 除立法外,还要建立多元化的煤炭储备体系。依照我国国情特征,应从国家、区域、大型电企和地方、社会四个层面着手,建立多元化的煤炭储备体系;不同层次的战略储备,采取不同的储备战略,担当不同的储备目标;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时,国家可以动用和调配其他三个层次的煤炭资源储备,各层次和同一层次之间的能源储备,也要通过适当机制进行灵活调配。


 此外,国家在政策优惠上,要给予煤炭储备体系一定程度上的倾斜。在构建煤炭储备机制初期,国家应在公共财政、信贷、用地等方面,给予补贴、政策优惠,以让煤炭储备体系尽早架构起来。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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