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4G大发展,亟须完善法律法规


时间:2013-06-14





  《人民邮电》报2013年6月5日头版头条《中国4G亟须“八方支援”》一文,阐述了上海TD-LTE建设面临选址难的问题。其实何止上海,全国各地,因公众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疑虑,建站受阻、屡屡拆站的事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与中国有关电磁辐射的法律法规滞后不无关系。

  法律“瓶颈”表现之一:国家电磁辐射标准过于严苛。对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以2G基站频率1800MHZ为例,国家环保部门1988年出台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规定为40微瓦/平方厘米(以下省略单位),而国际限值为900。美国、日本为1000,欧盟为900。并且,国家环保部门又为中国电信运营商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目标值8。相比之下,中国标准的苛严程度不言而喻。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1998年公布了《限制时变电场、磁场、电磁场暴露的导则》,而国家环保部门2008年拟定的《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却没有因国际标准的出台而进行修改。在电磁辐射标准中,有关部门继续坚持执行比国际标准高出很多的国家标准,令人无法理解。

  法律“瓶颈”之二:行政法规将没有污染的移动通信基站,规定为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由于《电磁辐射防护标准》将电磁辐射体等效辐射功率豁免水平值规定为100W,是个很低的值,由此,所有的移动通信基站就都在豁免水平之上(典型3G基站最大功率20W乘以天线增益,其等效辐射功率约为350W)。1997年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的部门规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而依据1998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如此,本来不产生电磁污染的移动通信基站,就人为地变成了可能产生污染或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结果,移动通信基站到底有无电磁污染,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就说不清了。

  法律“瓶颈”之三:适用法律上的错误。2012年某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移动通信基站下达了责令拆除甚至罚款的行政决定书。其法律依据一是《环境保护法》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二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此,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移动通信基站必须建设防污染设施,没有建设或建设后没有办理验收手续就属于违法。而全然不论究竟基站需要不需要建设配套的电磁辐射防污染设施。实际上移动通信基站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发射功率来达到符合的标准,不产生电磁污染。而且,现存移动通信基站,无论是第三方测量、行政部门监测还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其电磁辐射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且不高于当地实际电磁辐射的水平,当然也就没有必要建设防电磁污染设施。据调查,中国三大运营商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中,均没有建设所谓的防电磁辐射污染设施,当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也就无从提起。

  目前在国际绝大多数国家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方面的环境保护管理,均按免于管理的建设项目对待,只有中国要求移动通信基站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以未来中国4G大发展,亟须完善法律法规,全面整理修订有关电磁辐射的法律法规,以正本清源,还移动通信基站无电磁污染并不影响人体健康的本来面目,才会在法律法规层面摆脱“瓶颈”,消除社会公众对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的疑虑,从而保障移动通信事业,尤其是中国4G的大发展。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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