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转售试点如何入局需对号入座


作者:于贵丽    时间:2013-06-14





  三大运营商近日同时发布公告,正式启动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各不相同的转售合作接口部门,意味着运营商有不同的合作思路,三大运营商都在据己所需打着各自的“如意算盘”。而再看相关民营企业,都想抓住电信业开放的大好机遇积极申请虚拟运营商牌照。但在当前基础运营商利润率不断下降的背景下,虚拟运营商能否迎来光明的“钱景”还是个未知数。

  运营商移动转售侧重点各不同

  工信部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要求,三大运营商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公司网站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接洽部门,并明确与转售企业合作的相关事项。

  截止日期最后一天的5月31日,三大运营商相继发出公告,表示正式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并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洽谈。这意味着,备受业界关注的虚拟运营商改革启动。

  对比可知,对接移动转售企业,三大运营商确定了不同的职能部门,即中国移动采购部、中国电信公众客户事业部、中国联通总部监管事务部。专家认为,不同的对接部门意味着不同的合作思路。

  事实上,由于拥有虚拟运营商牌照的主动权,三大运营商正可以借此机会根据自身的条件各取所需,选择合适的企业去共同拓展市场份额。

 中国移动拥有庞大的用户量,截至今年4月,其用户总数已达7.306亿,远远多于中国联通的2.55亿与中国电信的1.7019亿。并且随着多年对渠道及品牌的大力投入,中移动已经掌握了90%的渠道资源。但中国移动在固网业务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远远无法与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抗衡。因此,增强自己的固网业务,是中国移动所需要的。

  对于中国联通来说,虽然其设备是三大运营商中最为先进的,3G上网速度也是最好的,但其销售渠道资源非常缺乏,产品品牌显然竞争不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由于接手了中国联通的C网业务,网络信号覆盖率大大增强,并且其是国内最大的固网运营商,中国电信的网络覆盖率在三大运营商中处于领先地位。但中国电信在移动通信市场的占有率不高。由此,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最有可能与能够帮助其拓展市场的渠道商进行合作。

 

  渠道商有望加入虚拟运营商行列

  电信业这扇门为民营企业打开,引来众多希望参与其中的公司。但由于工信部规定,参与此次申请的民营企业,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若在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因此,腾讯、阿里、新浪、百度等境外资本占比较大的国内互联网公司无缘此次申请。

  另据了解,目前包括用友软件、北纬通信、朗玛信息、国美、苏宁、中域电讯,天音控股、恒信移动、迪信通等多家公司都在积极申请虚拟运营商牌照。

  业内预计,鹏博士、国美、苏宁、迪信通、天音等企业有望成为首批入围企业。站在运营商的立场来看,中国移动必将通过此次对虚拟运营商的选择尽力弥补自身固网业务的短板,鹏博士可能更适合中国移动的需求。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比较需要借助成熟的渠道类企业进行市场的拓展。因为国美、苏宁等卖场具有全国性的销售渠道和客服系统,对于需要营业网点的虚拟运营商来讲已具有先天条件。迪信通这类手机连锁销售企业,除了营销渠道外,还具有手机终端销售优势,开展虚拟运营商业务,有利于运营商品牌发展。因此,渠道资源丰富、成熟,在通信行业有丰富经验的天音通信、迪信通等企业,很有可能会受到中国联通与中国电信的青睐。

  虚拟运营商前景不甚明朗

  对于手机渠道商来说,其希望加入虚拟运营商的积极态度是可以理解的,也可以说是形势所迫。为了应对智能手机快速更新的竞争,当前的品牌厂商更愿意选择与运营商深度定制,而随着合约机的流行,昔日掌握手机销售话语权的传统渠道商遭到品牌手机厂商“抛弃”。面对如何生存下来的难题,各大专业手机渠道商纷纷寻求转型谋出路。



  电信业为民营企业开放对手机渠道商来说无疑是一大机遇。一旦成为虚拟运营,渠道商就可以从运营商那里购买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然后依靠强大的门店优势来跟基础运营商“抢生意”。

  虚拟运营商的“钱途”究竟如何?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认为,虚拟运营商如果10年前获批的话可能有很大的影响,但现在已经时过境迁,特别是受到微信等OTT业务的冲击,基础通信业务的利润已经不比当年,更不用说虚拟运营商了。

  移动运营市场当前确实已是一片红海。目前三大运营商的话费价格已经非常低,而去年以来运营商打价格战推出的“随意打”、“随意玩”、“随意充”等业务,导致包括语音通话和移动数据流量业务的价格再次降低,移动通信业务利润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另外在终端方面,近年来运营商对终端的补贴一直居高不下,严重蚕食了运营商自身的利润。在基础运营商利润率不断下降的背景下,虚拟运营商要再推出更低的价格,利润空间并不大。未来移动转售业务未必能给相关公司带来光明的“钱景”。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 者:于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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