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在试点的2年时间里,对满足条件的中资民营公司,允许其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
根据该意见稿,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另外,工信部将根据试点开展情况和结果再行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事宜。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这意味着,虚拟运营商可租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运营商的移动通信网络,发行自己品牌的手机通话卡。
征求意见稿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为了保障试点,征求意见稿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此外,转售企业在出具长期服务保障措施证明的前提下,可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1年的服务费用。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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