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能否让互联网创新突围?


时间:201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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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前,腾讯与360对簿公堂,双方辩护律师唇枪舌剑,庭审持续了一整天,双方争论焦点围绕四方面展开: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如上述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成立,被告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法庭并未当庭审判。

  2008年8月1日以保护市场自由竞争为初衷的《反垄断法》正式颁布,三年过去了,360与腾讯的案子折射出其中很多问题。究竟《反垄断法》的作用是什么?反垄断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中国互联网行业将走向何方?

  案件聚焦

  腾讯是否滥用垄断仍悬而未决

  作为国内互联网行业的第一大反垄断案,法律界人士表示出极高的关注度,很多人认为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需要将范围界定得宽一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能只考虑市场份额,还要考虑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告诉科技日报记者,这个案件涉及到三个关键环节,即界定相关市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一环节争议巨大,第二环节对于原告很不利,面临着举证的困难,第三个环节对腾讯不利,因为腾讯难以证明"二选一"行为的正当性,难以证明不存在搭售行为。”他表示,目前各界对“二选一”和软件捆绑问题仍持有不同看法,案件发展走向也不明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息称,互联网已成为反垄断投诉的热点领域之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起诉的案件只有三四起,已经判决的案件都是原告败诉。”赵占领介绍说。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表示,腾讯目前只是涉嫌垄断,关键是其是否滥用了垄断地位限制公平竞争。“大多数人可能会直观判断腾讯垄断是个事实,但这个判定在法律上需要一个复杂的调查、认定程序,法律并不制裁垄断行为本身。”

  经验借鉴

  微软反垄断案不能生搬硬套

  在1998年的美国政府诉微软案中,微软被指控为滥用在视窗技术上的垄断优势,将Windows与IE捆绑销售,从而妨碍了浏览器市场的有效竞争。在2004年的欧委会诉微软案中,微软被指控为将Windows与Media Player捆绑销售,从而妨碍了播放器市场的有效竞争。显然,IE和Media Player在浏览器和播放器市场上并不具有绝对优势的竞争力,但是通过与Windows的强制一体销售,消费者被动地将其一同“买单”。

  赵占领认为,微软反垄断案与腾讯反垄断案之间存在一个共性,都涉及到是否存在搭售问题。不同之处就在于,微软是通过操作系统捆绑应用软件,腾讯是通过应用软件QQ捆绑其他应用软件,搜索引擎服务、新闻资讯服务等。此外,认定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比较容易,而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存在困难,而且更关键是相关市场的界定上有很大争议。

  “目前、微博、SNS、邮箱中的即时通讯服务对QQ的替代性比较强,如果都划分进相关市场的话,腾讯QQ很难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赵占领说。

  刘德良认为,假设腾讯败诉,可能会更多地给予行政处罚,不太可能像达到美国制裁微软要求拆分的力度。“这主要基于当前政策导向,《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政策导向作用,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在国际中尚处于弱势,而腾讯在世界互联网行业中处于有力竞争地位。”

  在360诉腾讯一案中,要求赔偿金额高达1.5亿元。对此,赵占领说:“原告360其实很难证明实际损失,即使它胜诉,也很难获得高额赔偿,天价赔偿是不可能的。”

  专家说法

  《反垄断法》管的是滥用垄断

  “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的领先地位是通过改进技术、提高用户体验等正常市场行为获得的,这本身并没有错。”赵占领告诉记者,反垄断法不反对企业通过正常的经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甚至鼓励企业通过合法途径做大做强,反对的只是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该优势,排除或限制竞争。

  有人指出,垄断地位由市场行为形成的,一味管制将阻碍市场的创新。在刘德良看来,垄断与创新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当一家企业处于完全垄断地位,有可能会维持现状,垄断意味着高额利润,没有挑战者,也不会有动力去创新,但最重要的还要看企业自身是否愿意创新进取。”

  像苹果、facebook、twitter国际等互联网大佬,无一不是始终深挖用户需求,创新也因此成为互联网企业永立潮头的制胜法则。况且,对于反垄断的对象来说也未必是件坏事。

  早在1934年,波音公司就遭到反垄断制裁并被要求拆分为三家公司:联合飞机公司、波音飞机公司、联合航空公司。这三家公司通过几十年经营已跨进世界500强企业行列。

  “《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市场,必须先有自由竞争,然后才是鼓励创新。”刘德良说。

  对于微软反垄断案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就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鼓励企业在法律框架下做大做强

  在前赴后继的互联网创业者中,不乏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的小团队,面对已形成稳固体系的大企业,小企业为求发展,必须创新,但往往因为资金与人员的配置不当,使得很多项目都得不到很好的实施。

  此外,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创新仍未受到较好的保护,大公司借鉴小公司也成为不能说的“秘密”。美股网站雪球创始人方三文认为:“互联网产品,运营商只搭个框架,里面的数据、关系,都是用户生产的。这样就会产生一个结果:越多用户的产品越强大。”

  赵占领认为,“二八定律”在互联网领域的体现非常明显,这是行业特点和市场选择的结果,在绝大多数细分领域不做到排名前三,企业基本上难以生存。

  不过赵占领也表示,由于互联网行业本身技术进步快,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变革,这会对既有领先者带来极大冲击甚至颠覆,因此,市场领先地位是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互联网领域内关于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发生,也能促使互联网巨头开始反思自己的商业模式,通过自律方式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赵占领说。

  在刘德良看来,互联网行业是最有可能性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竞争的行业,后发企业也容易展开竞争。“国家政策层面会鼓励互联网行业健康和谐发展,一方面鼓励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另一方面也要在法律框架下,规制企业遵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

  延伸阅读

  巨头之痛:美国反垄断案例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拆分

  贝尔于1876年3月10日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电话通信。1885年专门经营长途业务的AT&T宣告成立。贝尔系统最好的互通性能以及长途业务优势成了他们的竞争法宝,一家又一家小电话公司被贝尔系统收购,或者被迫关闭。到1948年,AT&T已经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公司。此后,AT&T长期垄断美国电话业务,美国人每装一部电话都要找它,与它当时的垄断地位相比,现在的微软、IBM不值一提。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托拉斯法》拆分AT&T,分拆出一个继承了母公司名称的新AT&T公司(专营长途电话业务)和七个本地电话公司, AT&T放弃了经营所有本地电话的公司,将贝尔系统的规模和销售额缩小了80%,美国电信业从此进入了竞争时代。

  微软花费18亿达成垄断控诉和解

  1995年,微软开发了Internet Explorer(IE)浏览器,并在预装操作系统Windows95时,通过排他性合同捆绑IE。1997年10月,联邦司法部反垄断司指控微软违反反垄断法,要求法院判处微软消除电脑用户桌面上的IE浏览器标志,并缴纳每日100万美元的罚款。2000年4月杰克逊法官宣布微软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三项罪名成立:通过反竞争维持垄断;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和捆绑IE。2002年11月,微软和司法部达成妥协:微软不得参与可能损及竞争对手的排他性交易;PC制造商将使用统一的合同条款;微软公布Windows的部分源代码,使竞争者也能编写应用程序。此后,微软陆续与各州达成和解,和解费用总计约18亿美元。如今,IE浏览器市场份额已由巅峰时的逾90%跌破60%。

  英特尔深陷反垄断泥潭

  2005年5月28日,AMD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对英特尔提起诉讼,指控英特尔采用直接现金支付、差别定价和市场补贴等手段,强迫戴尔、索尼、东芝等主要客户签署排它性协议,阻止或限制厂商购买AMD产品。同时强迫厂商和技术合作伙伴联合抵制AMD产品发布及推广,并向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产品施压,给AMD的发展制造障碍,属恶意垄断。

  斗争在全世界范围内展开,一直持续到2009年11月13日双方才和解,代价是英特尔向AMD支付12.5亿美元,AMD结束在多国发起的反垄断诉讼和专利交叉许可司法纠纷。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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