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监管如何应对互联网挑战?


时间:2012-04-13





  电子商务、微博、社交网络等新型互联网业务,彻底改变了经济组织方式,以及社会出行、社交、娱乐模式。同时,互联网对信息通信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进而对电信监管提出了挑战和新要求。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新形势电信监管模式应如何应对?

  互联网改变通信业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通信业的商业模式。互联网让大量服务提供者进入信息通信业。传统电信网属于网业合一模式,话音等业务与承载网络密不可分,只能由同一个服务商来提供。互联网技术打破了这种模式,使得业务与网络分离,并将网络职能从网络中心推到网络边缘,这就使得大量服务提供者进入信息通信业成为可能。我国信息通信业服务提供者从原有的三家基础运营商迅速扩展到两万多家增值服务提供商。之前专注于终端制造、消费电子、信息技术服务的大量业外企业也通过提供跨界融合类业务实质性地进入通信服务市场。

  随着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大量融合业务迅速产生。互联网与传统电信网络融合,产生出很多新型业态。如米聊、飞聊等。这些业务同时具备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特征,模糊了互联网业务和传统电信业务的边界。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广播电视行业融合,产生出IPTV业务;与金融服务融合,产生出移动支付业务;与文化融合,产生出网络音乐、手机阅读等业务。

  互联网让信息通信业日益“去中心化”。基础电信企业逐渐失去产业链中心地位,被管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传统产业链中,行业存在更多的产业聚集群。

  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引发了大规模的跨境数据流动。苹果、谷歌引领的软件商店模式,绕过了各国对电信服务的WTO承诺,直接向全球提供服务,这就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大规模的数据流动还可能引发用户数据泄露和跨国诉讼争议问题。

  电信监管面临挑战

  融合业务的快速发展对目前分业监管体系提出挑战。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产生了很多新业务。不同传统行业对其原有传统业务的监管程度、模式、目标和要素各不相同。这种融合业务快速出现的环境,要求原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必须主动调整,拓展原有的监管职能,并划定新的监管边界。

  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是面向封闭的、主体较少的、业务创新缓慢的狭义电信业设计的,当前已无法适应开放的、主体数量众多、快速创新的市场环境。不管是八大电信监管职能的设计,还是监管机构的队伍配置,都是针对数量少、规模巨大的基础电信企业实施监管而设计的。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体系已经无法适应需要。

  互联网的发展需要监管机构不断拓展新职能。例如软件商店模式引发的大规模跨境数据流动,需要监管机构对网络信息安全、用户信息保护进行监管。再如随着宽带网络成为社会发展新的基础设施,需要监管机构促进对宽带的投资,增加宽带网络覆盖。

  一些监管政策面临着互联网业务发展的挑战。例如目前的市场准入体系主要依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分别进行许可。但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已经模糊了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界限。

  创新管理思路

  观念创新是对电信监管的再认识和再定位,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是确保监管有效的灵魂;主体创新,是电信监管主体范围的变化以及各主体之间关系的理顺,影响监管机构的构成和职责定位;内容创新、手段创新、程序创新是在具体监管时实施的创新。五大创新共同作用,电信监管才能迎接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在监管观念方面,电信监管应主要作用在市场失灵领域,在其他领域,尽量减少政府干预,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电信业的市场失灵主要体现在高成本地区运营商缺乏建网动力,如农村、偏远地区等;国有企业的投资冲动、非理性竞争;以及由于信息不对称,企业对研发、大规模网络投资风险方面评估困难。电信监管应集中于解决这些领域的问题,避免介入业务开发、资费制定等具体的企业运营行为中。

  在监管主体方面,电信监管部门应该在中央层面主动加强与内容、金融、文化、教育、医疗等监管部门协作,加强与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在地方层面,在信息安全等领域的监管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作,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在监管内容方面,实施“宽带中国”战略,促进宽带投资和网络建设,推进宽带普及和升级提速。改变目前市场准入高度依赖单一业务准入许可的现状,将业务一般许可与备案管理并重。增值业务经营许可中增加关于用户数据保护条款;出台用户数据保护办法,对基础性互联网业务,如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微博等业务中的用户数据搜集范围、用途、保存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

  在监管手段方面,大力构建法律制度体系,抓紧完善技术和平台手段,拓展经济适用领域,适度加强行政干预,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

  在监管程序方面,建立一个明确政策目标、政策预评估、公共意见征询、政策实施、政策后评估的闭环监管程序。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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