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资可多种方式参与重组,进入垄断业需同意


时间:2012-05-28





“稳增长”大背景下,有关部门正加速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国务院国资委5月25日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14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

  根据这份落款日期为5月23日的《意见》,国资委称,将按照“坚持毫不动摇地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入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的总体目标,要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国家发改委5月22日曾明确表态,民间资本进入能源等重点领域有望进一步推进,继铁道部和交通运输部等,5月、6月还将有部委陆续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相关细则。

  可多种方式参与重组

  从国资委的《意见》来看,其首先提出了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实现途径,《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对于实现方式,民间投资主体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值得关注的是,国资重组往往体量庞大,单个民间投资主体有时难以形成足够的资本力量。而《意见》在民间投资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具体措施上,首条即提出了民资“组团”参与重组改制的方式。

  《意见》指出,民间投资主体之间或者民间投资主体与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共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平等保护民资合法权益

  《意见》中还提出了其他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上述不单独设置门槛的规定同样适用。

  《意见》称,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这次《意见》出台最显著的一个意义在于,给予了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同等待遇,以往在产权市场操作过程中对民营资本的歧视性政策得到了修正。”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部部长王志钢昨日评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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