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政策 国家强调的是药企多赢


作者:戴绪霖    时间:2011-12-22





前段时间,国家反垄断局对两家医药公司垄断复方利血平片原料盐酸异丙嗪开出首张罚单,不啻给所有重视价格体系维护的药品销售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

受罚的山东潍坊顺通医药公司和华新医药公司通过控制盐酸异丙嗪,要求下游企业将复方利血平片投标价格从原来的1.65元提高到6元,获利后按每瓶1元标准返利,其行为在经济学上被称为“转售价格维持”。所谓“转售价格维持”是指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环节的交易者相互约定,就供给之商品转售与第三人或第三人再为转售时,应遵守一定的价格,否则给予违约金处罚,或者停止供应等经济制裁。

转售价格维持是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说,厂家对其售出商品转售时的价格是不得干预的,而这恰恰是目前我们很多药企在做的。翻开报纸,几乎所有的药品招商广告都会说:“我们将给予代理商最严格的市场保护。”这里所谓的“市场保护”内容基本就是不准别人冲货,统一供货价格,甚至是最终销售价格。

当然,目前不同经济学流派关于“转售价格维持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有不同的看法,其经济效率上的正面影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在法律上对其违法性质的判定正从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向合理原则的适用转变。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就可以获得豁免。所以,如果要将转售价格维持作为一种营销策略,企业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所采取的策略不会危害竞争对手,对整个价值链都是有益的。

上述两家医药公司之所以受罚,很大程度上可能因为反垄断局认为,他们大幅度提高了药价,危害了消费者利益。但如果他们提高药价的幅度不是那么大,而且能够证明这么做有利于促进用药合理化,也许就不会受到这样严厉的处分了。

来源:医药经济报 戴绪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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