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年内取消药品加成 调整收费项目


作者:陈辉    时间:2011-04-22





  记者从20日结束的“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获悉,今年内公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实行“零加成”销售,居民到这些地方看病,原来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等,将合并打包为“一般诊疗费”,全省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


  实现“零加成”挑战在于补偿


  据了解,今年全省所有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卫生站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取消原先的15%药品加价,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


  基本药物“零加成”,目前的主要挑战是:大部分乡镇卫生院主要依靠药品收入维持运营,也就是俗称的“以药养医”,有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甚至高达40%-80%,一旦运营经费和经费补贴不到位,它们将无法生存。补偿的钱谁来出?补多少?补偿的钱能否及时到位?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



  “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70%


  “零加成”后如何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补偿?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已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广东省“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行按人头付费或总额预付的结算办法。



  根据该《实施办法》,各市要在今年6月1日前制定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今年7月1日起先行执行;其余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资金缺口还有其他补助渠道


  如果收取10元“一般诊疗费”,是否就能补足医院取消“加成”后的“损失”?广州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说,他们做过测算,10元有些偏少了,15-18元更合适,因为药剂的人力成本和药品的损耗不低。



  据了解,除了“一般诊疗费”之外,对于基层医疗机构仍存在的“资金缺口”,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其中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不输液的自费病人吃亏?


  “一般诊疗费如果按照10元来算。对于新农合病人或医保病人,可以报销70%,也就是自己只要出3元即可,并没有增加看病负担,甚至比以前出的还少了。对于自费病人(目前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量的两到三成),如果需要输液,这样打包来交也划算;但若只是来看病开药的,打包交10元就显得多了。”广州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分析说,不需要输液的自费病人,原本可能只需要出4元(1元挂号费、3元诊查费),新办法对他们的影响比较大。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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