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生物技术类产品专利在欧美已纷纷到期,截至2010年欧洲已上市近10个生物类仿制产品,除欧美相关生物技术公司外,发展中国家如:韩国LGLIFESCIENCE、印度BIOCON公司相关生物类仿制药物相继在欧盟上市,生物药物市场研究公司预测:“全球生物仿制药市场在2014年可高达194亿美元,而且现有的生物制剂专利很大一部分即将过期,到2016年,约有250亿美元份额的生物制剂将失去专利保护,新的生物药不断获得批准,2010年批准的新药中有1/3是生物药物,仿制药成为各国降低国内医疗成本同时将本国生物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
尽管我国的生物仿制药已有多年的研发历史,是我国生物医药工业中与国际差距较小的领域。并且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1989年第一个重组蛋白质药物产品开始,甚至直到20世纪末都是除欧美以外最具有生物类仿制产品和技术竞争力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曾是发展中国家中能提供生物类仿制药物最多的国家。为我国临床医疗提供了大量价廉的生物类仿制技术产品,为我国的医疗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支持,但在近年来我国在生物仿制药研发上严重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在研发速度上也落后于巴西,韩国等国家,落后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对生物仿制药的重视程度与投入严重不足。我国虽然在2010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培养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的决定》中已经将生物技术产业列入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但在该《意见》中对化学药领域药品明确规定了要“抓住全球仿制药市场快速增长及一批临床用量大、销售额居前列的专利药陆续专利到期的机遇,加快仿制研发和工艺创新,培育20个以上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专利到期药新品种”的策略,然而该策略并未在生物技术药物领域中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在国家“十一五”创新药研究中,生物仿制药也没得到充分的重视,在“十二五”创新药物研究项目中,“十二五”延续了与“十一五”基本一致研究方向,设置“创新药物研究开发”、“药物大品种技术改造”、“创新药物研究开发技术平台建设”、“企业创新药物孵化基地建设”和“新药研究开发关键技术研究”,对非创新的生物仿制药的重视与投入都不足。我们不否认科技必须创新,但创新有个过程,没有长期在基础研究的投入,短期类要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药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放弃了生物仿制药,就意味放弃投入产出比极高的生物技术产品,对国家与老百姓用上便宜药以及生物药物走向世界都将是个损失。因此,生物药物的创新研究、老产品更新改造、非创新药物的仿制应该构成我国生物技术研究整体战略布局三大基础。
二是我国生物仿制药缺乏符合我国国情简化审批程序的技术指导原则。中国对于生物仿制药注册要求全面、完整,而且要求与原创药进行对比,在仿制药在临床前与临床研究均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与要求,并没有针对生物仿制药真正的特殊性制定的指导原则,加大了企业投入成本与研究周期。而在国际上自2006年欧盟出台一系列关于生物仿制药的技术指南以来,包括美国,日本等国家加快了其生物仿制类药物的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的制定过程WHO2009年发布生物类仿制药物的注册及技术指南,韩国于2009年发布相关技术指南和注册框架,2010年加拿大颁布生物类仿制药物指南,欧盟将单克隆抗体进一步纳入Biosimilarproducts技术指南体系,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也已采用相关指导原则和注册框架开展其注册工作。
由于仿制药的指导原则采取比新药更为灵活的政策,各国仿制药产品在科学性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具有了较短的研发和临床研究周期,同时更具国际竞争力。预计未来5年内其提供价格便宜且高质量的生物类仿制药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其生物医药产业国际化竞争力将进一步领先。我国由于对仿制药审批标准出台的滞后,在国际上甚至在亚洲地区生物仿制药的发展处于劣势。
鉴于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化是国家发展重点之一,但要让生物技术产业化得到良好的发展需要国家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建议:
第一,科技部、工信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组织进行生物药物2005~2020年专利过期产品的背景资料,组织协调成立由我国生物技术研究单位、医学信息研究机构与国家药品质量评价机构联合的课题组,对2005~2020年专利过期产品国内外生物药物专利与产品的品种、产量、关键技术、评价标准临床安全性与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系统评价,为我国生物仿制药研究战略的制订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科技部将三部委“意见”对化学药物仿制药的策略应用与生物技术领域,将生物仿制药列入“十二五”创新药研究专项,投入的规模应根据研究进展确定。研究内容建议包括不同类型生物药品的仿制研发和工艺创新研究,质量标准研究以及不同类型药物技术评价指导原则研究。
第三,国家新药注册管理部门应针对目前国际上已发布的一些技术指南和对相关技术问题的深入研讨,加快制订我国的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内相接轨的生物类仿制药物技术指导原则全面保障科学性的前提下指导生物类仿制产品的研发和注册。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参考其在临床使用安全性与有效性的,确定评价指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科研资源及临床资源的浪费,更快更好的实现产品的产业化。
第四,在加快生物仿制药产品产业化时,应防止一窝蜂乱象,建议适当提高GMP的门槛,制订相应的技术要求,以确保仿制药的质量。为将来的生物仿制药能扩大制剂出口,特别是增加面向美国、欧洲、日本等世界主要医药市场的销售。应辅导企业开展国际注册和生产质量体系国际认证。
第五,鉴于仿制药均为国外已有药品,为加快生物仿制药产业化的进度,国家药品质量监督评价部门应提前获取相关产品,在生物仿制药生产企业申报前就建立不同产品的检定方法与相应检测参考品,为生物仿制药品的安全性与有效性提供保证。
来源: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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