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采购结束3日内应公开 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时间:2010-12-10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同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地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对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


  指导意见还要求,基本药物采购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即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企业同时投两份标书。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药品资讯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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