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药价虚高 尚需治本之策


时间:2010-05-27





  近日出版的《中国青年报》以大幅篇幅,对湖南省湘雅二医院的芦笋片“暴利药”事件进行了分析,不仅认为已经暴露的问题只是冰山之一角,而且发出了“谁是药价虚高幕后推手”的质问。

  针对药价普遍虚高的问题,从1996年开始,政府就出台了大量调控政策,并先后采取了24次降价措施。同时,对于药品价格,目前也已经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管理规定:无论是《药品管理法》,还是该法的实施条例,对药品价格的定价机制、流通规则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尤其是2009年4月6日出台的新医改方案,不仅提出要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而且明确提出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让公立医院改革取消“以药养医”。

  遗憾的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不仅现实存在着一条由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院领导、医生等诸多角色组成和参与分成的畸形利益链条;而且,整个利益链条都直接建立在一个明显不合理的药价加价的机制平台上——根据有关规定,虽然药品卖给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一般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审定公布,但医院购进的每一种药都可以在进价上加价15%卖给患者。尤其是在现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当中,药品的定价过程似乎只是少数几个主管部门的事情,不仅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普遍不高,价格主管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也长期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至于我国的药品价格管制出现了现实的失灵。

  对于医药价格,世界上很多国家与地区都有一整套相对成熟与先进的调控方法,比如美国对药品价格,就实行由制药企业与销售商、社会健康维护组织与医院、保险公司和联邦政府联合谈判定价的机制,同时接受《药品竞争法案》和《处方药竞争法案》的约束;俄罗斯则通过《药品法》和《关于调整药品价格的决定》,限制药品价格上涨指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要想逐渐减少与遏制药品价格普遍虚高的问题,治本之策只怕还是在于如何在药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强化日常的执法监管。

  具体而言,不仅要尽可能公开现行药品的出厂价,赋予与满足公众随时查询药品药价信息的权利;而且要尽可能规范医药的市场流程,实行公开、透明、合理的加价政策;不仅要尽可能压缩与减少药品的市场流通环节,充分利用增加必要、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压缩流通成本;而且要对那些擅自违法违规加价的医疗机构与单位处以重罚,一般性的药纳入征信系统黑名单,顶风搞商业贿赂、从药品加价中拿好处者,则要坚决问责到人,取消行医资质,直至追究刑责。

  其中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要尽快变革现有的药品招标制度,不断引进与增强广泛、有效的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逐渐形成一种包括广大患者、医院、药厂药商、政府、保险公司等诸多利益主体在内的博弈机制,尽可能压缩药品审批定价的权力寻租空间,解决药品价出多门的问题,并尽快在立法层面制定更为完备、周密与合理的程序制度进行更为系统、稳定的规制与引导,从而有效避免药价虚高架空新医改政策惠民利民的制度善意。




新闻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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