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鼓励发展“养老院+医院”新模式 新建住宅小区将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时间:2012-07-27





  昨日,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鼓励发展“养老院+医院”的新模式作出要求,并提出新建住宅小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

  《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我省将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依法依规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的各项税费,如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我省鼓励和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我省兴办养老机构,并给予其与内地民办养老机构同等扶持政策。

  《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住宅小区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建配套实施方案。鼓励和支持将闲置的学校、医院、厂房、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我省将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地将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新建、改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珠三角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5000元、其他地区按每张新增床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对建成开业的养老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失能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的专项养老服务补贴,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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