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将打造"一带两湾" 建设区域创新高地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陈怡 王虎羽 胡莎莎    时间:2017-03-01





  近日,宁波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涉及扶持创新型初创企业等36条具体内容,扶持力度及政策创新性均实现较大突破,为宁波市科技创新工作作出全面性、综合性的政策保障,推动宁波市科技创新实现跨越发展,率先迈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


  《意见》首次提出,推动以宁波国家高新区为核心载体的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优先支持高端创新要素在宁波国家高新区集聚;打造“一带两湾”,建设区域创新高地,着力加速创新资源集聚,为企业和高校院所创新提供动力支撑。


  在培育创新型企业群体及众创空间等创新孵化载体建设方面,《意见》首次提出在宁波市启动技术先进服务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意见》明确,支持企业在内部建立对外开放的创客工场等公共平台,视同为众创空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面向生物医药、新材料、智能制造等细分领域培育发展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公共研发平台,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为鼓励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政策创新性地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创业场所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在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建设方面,《意见》首次提出,对建有县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获得各级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称号的,依据其年度研发投入,给予普惠性奖励。同时,对经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进行持续较大力度的支持。


  在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方面,《意见》提出,探索试行“创新团队协同”、“优势企业主导”、“产业联盟协作”、“研发实体制”等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模式,在高端精细化工、新型磁性材料与器件、高端金属材料等领域布局一批重大科技专项。


  在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方面,《意见》首次提出,对企业首批(次)购买推荐目录内的自主创新产品,给予用户方或者供给方不超过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同时,以保费配套形式鼓励自主创新产品生产制造及进一步推广应用。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放宽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赋予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合理合法使用、处置科技成果及享受收益分配的权利。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形式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等。


  据悉,《意见》中还明确提出了实行科技保险双向补贴机制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完善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等创新政策内容,进一步破除创新创业壁垒,优化全市创新创业生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陈怡 王虎羽 胡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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