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设立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


时间:2015-01-13





  日前,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黑龙江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我省中小型工业企业最高可贷款1000万元,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企业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按资金使用额每日万分之三缴纳手续费。

  中小型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以下简称贷款周转金是指为支持中小型工业企业按时还贷续贷,由省级预算安排的扶持性资金。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同一企业每年申请贷款周转金不超过2次;申请额度不高于企业当期应当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80%,最低额度为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企业向周转金运行机构按资金使用额每日万分之三缴纳手续费。借款企业如果未按期偿还贷款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行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申请贷款周转金的企业应当符合: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合规经营,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工业企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扶持政策、信贷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均在合理范围内,其中企业申请续贷时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与合作银行发生贷款业务,在授信额度内贷款到期归还前出现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能出具无民间融资、无职工欠薪、无欠税、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无经济纠纷诉讼案发生的承诺;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核算规范,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诚信记录良好,企业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符合合作银行信用评级准入标准。

来源: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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