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启用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3-03-28





  黑龙江新闻网讯 近日, 国家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从而解决了我国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尴尬问题。记者从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了解到,作为我省征信业务的主管机构,该行已开始全面按照《条例》的要求建设我省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此外,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从“无期”改为“5年”,个人不良信息超过5年的应予以删除。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对一些机构随意提供或出售信息的行为提出了相关处罚措施。《条例》中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我省个人征信市场已初具规模。截至日前,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累计收录我省自然人数约为2249万。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约为1044万人,全省个人征信系统累计开通查询用户数为8073个。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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