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七大财政政策给力产业集聚区 推动转型升级


来源:河南日报   时间:2014-09-17





  自省委、省政府2009年部署产业集聚区战略以来,经过五年的建设,产业集聚区发展成效日益显现,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已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9月16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印发了《进一步促进全省产业集聚区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提出七大项16条财政政策措施,从资金扶持、制度完善等方面支持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既“给钱”更“给力”,进一步推动产业集聚区抢抓机遇、转型升级。

  关键词:财政“直通车”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省财政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财政“直通车”制度,探索实施相对独立的体制。郑州市和税务、海关、人行等部门将完善收入划分和入库办法,实现中央和地方收入属地化。

  不仅是航空港,市县财政部门也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产业集聚区与上级财政部门“直通车”制度。《通知》鼓励市县完善对产业集聚区的财税分成体制,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

  关键词:优惠“加减法”

  《通知》加大了对产业集聚区的优惠力度,2014年~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对规模大、发展较好的前50位县市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航空港区纳入我省专项债券发行试点,市县政府在使用债券资金时也将向产业集聚区倾斜。

  不仅做加法,还要做减法。《通知》明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产业集聚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省级权限范围内,其标准按照就低、能免即免的原则给予优惠。

  关键词:产业集群

  2014年~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对主导产业链条健全、集群效应突出的前30位产业集群给予奖励。奖励资金重点用于完善产业集聚区内研发设计中心、检测检验中心、展览销售中心、咨询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为加大主导产业扶持力度,省、市将安排专项资金,重点集中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高成长性服务业集聚发展。

  关键词:产城互动

  产业集聚区已成为我省实现转移就业的主渠道。《通知》从推进产业集聚区城镇化的角度,完善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加大产业集聚区分配权重,将产业集聚区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纳入分配因素。新型城镇化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向产业集聚区倾斜。

  《通知》鼓励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政府投资建设面向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公租房项目,在安排资金补助时给予适当倾斜。

  关键词:创新驱动

  对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企业研发平台和校区合作,省财政给予的是各类奖补措施。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2014年~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0.5亿元校区合作奖励补助资金,鼓励省内高校、职业院校与产业集聚区建立“结对子”互助合作机制,实现生产、教学、科研、培训一体化。

  关键词:开放招商

  《通知》加大了产业集聚区招商引资扶持力度,重点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入驻。对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产业集聚区向各类投资主体开放,鼓励国有企业、民营资本等投资主体,以独资、参股、PPP等模式参与产业集聚区道路、供水、污水处理、保障性住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

  关键词:缓解融资难

  贷款增量奖励、担保机构奖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通知》通过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投入,缓解融资困难。

  为鼓励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集聚区建设贷款支持力度,2014年~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对产业集聚区贷款增量奖励;为鼓励投融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对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根据发行规模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分期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着力解决产业集聚区内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记者 芦瑞 通讯员 李文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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