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需规范扶持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需规范扶持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需规范扶持


时间:2012-07-27





随着青壮年外流使“空巢家庭”越来越多,农村家庭养老主体出现了空缺,传统养老方式受到冲击。近日在宁夏银川召开的中国社会学会2012年年会上,专家介绍了在河北农村等地探索的互助养老模式,在肯定其缓解了农村养老机构不足问题的同时,也指出该模式还需要政府、村民等充分挖掘本地资源,再辅以配套的管理办法,加以规范和扶持。

一、乡村养老面临困境 地方探索互助养老


河南师范大学教授高中建等指出,与城市相比,现在和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程度均会高于城市。当前传统农村养老模式受到人口老龄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家庭结构核心化、土地被征用等的冲击,农村养老在物质供养、精神照料和生活照顾等方面均面临困境,家庭养老功能有弱化趋势。


此外,家庭养老的重要基础是传统的孝道观念,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履行情况。市场的冲击加强了农村中青年人的独立意识,常常出现“娶了媳妇忘了娘”“只顾小家不管老家”“宠幼轻老”的现象,赡养意识的薄弱化现象已非罕见。


“这些问题提醒我们注意,家庭养老依赖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的道德观念,难以对家庭养老状况设立统一的标准或者对子女的赡养行为进行监督,老年人面临辛劳一生但是最终老无所养的养老困境。”高中建说。


面对这些问题,河北省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据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所长周伟文介绍,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在2008年起建立了第一家农村互助幸福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实施“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养老新模式,走出了一条符合农村实际、具有当地特色的低成本“精神养老”之路。“村级主办”是由村委会利用集体资金、闲置房产或租用农户闲置房产设施,村集体量力而行地承担水、电、暖等日常运转费用。“互助服务”是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入住,衣、食、医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内老人年轻的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互相帮助、互相服务,共同生活。“群众参与”是由村集体组织、动员和鼓励村民、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特别是外出经商“成功人士”回报乡亲,为互助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或服务。“政府支持”是由各级政府从政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指导。


二、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成就与困难并存


与会社会学家认为,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是介于纯社会化养老和居家养老之间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既有敬老院等社会化养老的特征,又符合传统的家庭养老习俗,是社会化养老的模式之一,又是家庭养老的延伸,是符合国情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一是保障了农村老人有适合其生存的必需条件。河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所助理研究员张丽说,农村出现“空巢老人”或无固定居所到子女家轮流居住的“漂泊老人”现象普遍,无论从精神还是生活方面,农村老人无归属感较为显著,互助养老模式恰恰解决了这一问题,有效弥补了农村家庭养老的不足,农村空巢老人和漂泊老人实现了住有所居、老有所助。


二是享受了社会的公共设施服务。肥乡县互助幸福院采取符合条件老人免费入住,只在医疗和食品方面自行解决。这一做法,既有效利用了农村闲置资产,又使农村独居老人享受到了社会给予的公共设施服务和切实的关爱。


三是弥补了政府在养老服务方面的不足。互助养老模式有效解决了政府财力不足、养老服务资源短缺、养老服务人员不足等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分担了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中的负担,是政府养老服务不足的有益补充。


四是丰富了农村老人的精神世界。农村互助养老为有相似生活习惯、相近的人生经历、相互认同的观念的老年人提供了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相互支持的平台,有利于老年人精神生活得到充实,对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价值。


作为新兴事物,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也面临着保障资金不足、发展项目单一等问题。


在资金方面,单就河北省发展互助幸福院而言,农村独居老人的数量不断增多,对互助养老设施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以目前互助幸福院的资金筹措方式来看,村集体注资以及依靠社会力量支持的资金筹措方式并不具有绝对稳定性,可能会出现资金链“断缺”的情况,而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启动互助养老专项资金,省级政府财政支持也只能保证基础设施建设,未来随着互助幸福院规模的逐渐扩大,互助养老需求的不断增加,互助养老产业的出现,还需要多资金渠道给力,注资主体的缺失不利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没有稳定的资金链支持,互助养老模式路难久远。


在发展项目方面,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形式都比较单一。有的地方只注重基础建设以及政府资金的投放,忽视了多元化模式的建设;只注重农村老人的物质层面的需求,忽视了其精神文化生活层面的渴望。这些做法不利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亟需进一步规范和扶持


与会人士认为,互助养老作为符合目前农村养老现状的一种新型模式,需要政府进一步规范和扶持。


一是应加强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制建设。由于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认可的时间并不长,所以相关法律尚未出台或并不完善。建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需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和规律。一方面要明确农村互助养老相关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确立农村互助养老在国家和社会经济生活当中所处的地位,既是农村互助养老模式得以顺利推行的必要前提,也是广大农村老人基本权益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要强化农村互助养老的法律监督机制。农村互助养老保障资金的运营与管理是否规范,是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源泉。


二是建议加强政府在农村互助养老中的引导作用。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更多支农、惠农政策及法律法规,充分、合理的利用好农村的工业及商业用地,引导乡镇、村集体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为互助养老的基层资金保障。政府可通过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养老领域,引导更多有一定发展规模的企业或具有公益慈善意愿的优秀企业家注资。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互助养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资金上予以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财政,并建立福彩公益金投入机制。


三是建议建立县级互助养老服务中心。以县为单位,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建一个老年互助养老服务中心,组建专业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立日常活动管理制度,指导农村互助养老的建设,解决农村互助养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模式,监督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将农村互助养老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并上传上一级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建立互助养老激励机制,形成一个正常、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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