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定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须通过法律考试


时间:2012-11-13





  凡是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明年起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如果补考不合格将不得正式任命。日前,南京出台相关规定,对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参加法律考试作出明确规定。

  2004年,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的实施办法》,从此常委会任命的人大机构负责人和“一府两院”人员,都要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才能提请任命。

  而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却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近日,南京出台《南京市非人大常委会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该办法由南京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及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

  办公室、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共同制定。

  根据该办法,明年1月1日起,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管领导干部在试用任职期满、正式任命之前,都要参加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这项考试将采用开卷或闭卷的形式进行,答对率超过60%的为合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任命。

  该办法规定,两类领导干部的任用,可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一类是任职前参加过法律知识考试,在同职级岗位转任的;一类是采用公开选拨、竞争上岗方式,在选拨任用的统一考试中已有法律知识内容的。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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