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新规:违建一律零补偿 强拆费搭建者承担


时间:2012-10-25





  龙虎网讯 私搭违建一直是城市治理中的老大难,而在查处和制止违建时,部门间权责交叉不明晰,也让一些私搭违建者有了可乘之机。为理顺相关部门权责,加强各部门间配合,24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南京市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办法》(草案)正式出台(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违法建筑一律“零补偿”,并且明确了拆除违建的具体程序。违法建筑一律“零补偿”

  《草案》对违建的定义做出了解释: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的行为。违法建筑是指违法建设行为所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以往在拆迁时,经常有人为了得到更多的补偿款,趁拆迁前私搭违建房,也确实有个别人从中获得了好处,这导致违建拆除工作越来越难。

  按照一切违法行为均不得获利的基本法律要求,本《草案》第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或者利用违法建设非法获利。也就是说,违法建设将一律施行“零补偿”。

  强拆过程可细分成五个步骤

  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拆除违建,但对具体拆除过程规定得比较简单,仅有“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样一句话。

  由于缺少具体实施细则,这让行政执法人员在拆除违建时,常常遇到难题。如在某次拆违过程中,当事人对拆违公告置之不理,甚至玩起了“失踪”,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强拆后,当事人找上门,声称屋子里有物品损坏,要求赔偿,甚至耍起无赖,这让行政执法人员有理也说不清。

  针对此种情况,《草案》细化了强拆程序,经梳理,记者总结出五个步骤: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不按要求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拆前,首先应进行公告和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三、实施强制拆除前,有关单位应当制订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机关、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配合单位的职责。

  四、实施强制拆除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清理相关财物;当事人拒不清理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

  五、完成以上程序后,即可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强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执法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草案》还首次对拆违时间做出了限期规定。

  为违建施工设计监理,将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违建查处不是个别部门的事情,《草案》突出了联合管控的原则。

  如住建部门对违法建筑物,包括其附属、配套设施等,不仅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还不能办理租赁、抵押等登记;对于为违建房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的单位,将纳入信用不良记录并公示,还将依法取消其参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资格;对物业服务企业制止违建不力,影响小区环境的,将取消其参加评选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的资格。

  市民举报违建可获奖励

  在日前开展的“动迁拆违治乱整破”行动中,市民举报让行政主管机关发现了大量未知的违建,在制止违建方面,群众的力量不容小觑。

  在行政主管机关人手有限的情况下,《草案》强调了公众参与度,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近10家执法部门就《草案》进行探讨,有代表认为——

  给违法建筑通水电气 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月22日,市编办、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市水利等近10家与违法建设管理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就刚出台的《南京市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办法》(草案),结合自己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

  无用地许可的违建由国土部门查处是否合适?

  《草案》对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分工。第22条规定,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未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和“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位置、范围和使用功能性质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不过,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虽然有查处权,但是处理起来很尴尬。国土部门主要依照《土地管理法》来查处违建,但该法还是在10多年前进行过一次大修,很多条款至今看来已经落后。比如对于违建的处理问题上,《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没收地上建筑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违建被没收后,财政接受不了,国资委也不愿意要,国土部门也不能随意拆除,这往往导致被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成了一座烂尾楼,只能等待城市拆迁时拆除。

 “据我们了解,超过九成的违建都属于《草案》规定由国土部门所查处的范围,但若是交由我们负责会比较尴尬。”市国土局该负责人表示。

  违建内通了水电气能否追究相关企业和部门责任?

  与会部门一致认为,对于违法建设的管理,拆除违建仅仅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阻止违建的搭建。

  《草案》第24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违法建设,应当不予办理。

  有代表提出,水电气对于违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建议增加相应条款,若因水电气等企业审查不严等原因,导致违建房内通了水电气,应追究相关企业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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