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南京困难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还可报销55%


时间:2012-10-09





  龙虎网10月9日讯 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5万元。

  边缘困难人员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5万元。

  明年,南京城乡困难人员的看病负担将进一步减轻,记者8日获悉,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近日联合出台《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医疗救助制度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称“新农合”等政策相衔接,这意味着,困难人员在医保报销完后,其自付部分还能享受医疗救助。据悉,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四类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南京市民政局救助处处长胡益民向记者介绍,此前,南京对医疗救助对象界定为患了十多种大病的困难人员,现在则放宽了救助范围。新办法规定四类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分别是:享受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以下称“低保人员”;南京市农村五保对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南京市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以下称“边缘困难人员”;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方式以住院和大病救助为主,兼顾门诊。胡益民表示,考虑到门诊小病多发,比如头疼脑热等,花钱也不少,所以就增加了日常医疗救助,这适用于低保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及70岁以上老人,对享受日常医疗救助的人员,按照个人实际负担给予救助,年度日常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

  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部分可救助55%

  新办法规定,明年起,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救助适用于所有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大病种类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规定的病种相对应。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5万元。

  举例:南京低保户王女士因阑尾炎住院总医疗费用花了2万,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部分是1000元,1.9万元进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报销了70%,剩下的5700元是个人自付部分,还能享受55%的医疗救助,即再报3135元,个人医保内要自掏2565元,加上医保外需支付的1000元,最后实际掏3565元。

  边缘困难人员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按55%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5万元。

  以上各类医疗救助标准随经济社会的发展,由市民政、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要提醒的是,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违法违规所致伤害;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这些都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困难人员可享实时医疗救助

  目前,南京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救助效果。明年,这种情况将会改变。

  新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实行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同步结算。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中住院和门诊大病患者,在医保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个人负担部分,同步结算平台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类别和救助标准进行医疗救助金的结算。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同步结算的具体方法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确定。

  胡益民表示,明年,南京将全面推行医疗补偿、医疗救助与个人自付“一单清”的结算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对低保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补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在实施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每名五保对象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安排医疗补助金,统筹使用于补助五保对象的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办法解决。各类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困难居民就医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来源:人民网江苏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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