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行业协会地方法规实施 不得垄断市场营利经营


时间:2012-01-12





昨天,省人大和省政府在宁召开《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实施动员会。记者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条例,是继上海、广东之后第三个规范行业协会组织和活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中明确了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一些工作职责和任务委托行业协会代为行使。其中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需要收费的,应当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依据应当公开。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据悉,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也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条例还规定,行业协会不得有“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等行为,行业协会也不得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等行为。此外,行业协会应当实行信息披露和会务公开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

来源: 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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