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保障房建设投资主体将呈多元化


时间:2013-09-27





  近日,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提出保障性住房既可以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建设,遵循“谁投资、谁持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意见》指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指定实施机构既可以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由政府向其注入一定资金,并通过整合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及土地等其他资产,使其具备一定的融资能力,承担保障性住房资金筹措及房源筹集、管理、维护和运营工作。

  政府与企业或其他机构共同出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可采取贴息、注入资本金、土地作价入股、允许配建一定比例商业用房等支持性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及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其他主体独立投资筹集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管理和营运,在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力度,可以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以配建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等内容,应当作为商品房开发项目取得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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