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办法规定企业可质押商标申请贷款


时间:2012-08-24





  商标非摆设可换“真金白银”。记者昨日了解到,为鼓励和扶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发布施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以拟质押商标的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贷款人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商标评估价值的40%。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借款人应当持《商标注册证》和贷款人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贷款人提出书面贷款申请。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贷款人查阅相关资料。

  对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内蒙古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可以优先办理。

来源: 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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