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公告


时间:2012-01-19





系2010年12月31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的内资企业(下称当事人),应当依法参加2010年度检验,但至2011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上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向我局申报2010年度检验,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11年9月7日在《内蒙古日报》发布了限期年检公告、于2011年11月18日在《内蒙古日报》发布了催检公告,但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上述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权要求听证,要求听证者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来源:星岛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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